最高检研究基地专家:如何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

导读 国内一些地方已尝试对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干预。 (人民视觉/图)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几年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

国内一些地方已尝试对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干预。 (人民视觉/图)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几年前,大连13岁男孩杀害女童案等几起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极端案件引爆了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并进而引发了有关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的全民大讨论。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个别化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的方式为这场大讨论划上了阶段性的句号。

与此同时,相对缺乏关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同一天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该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设置轻重不同、各有侧重并梯级衔接的教育矫治措施体系,在具体案件中为实施不同严重程度的罪错行为且个体情况不同的未成年人选择与其个人情况和行为严重程度最为匹配的教育矫治措施,以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的制度。

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虽然名称不同,但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实际上是各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区别于成年人司法的关键特征。与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相比,分级干预是一种系统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本之策。

恶化之前设置“防洪堤”

分级干预首先是为了实现提前干预。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虽然回应了民众对于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呼声,但仅仅依靠事后的刑罚手段并不能根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仍然需要进行事前的源头治理,而分级干预正是为了实现事前积极有效的预防和干预。

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大讨论中有一个普遍关注的关键问题,为什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管不了?

事实上,对于任何已经产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国家都有介入的义务,我国之前的法律制度也有对未成年人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置措施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但由于这些措施零散、不契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一些现实的原因而无效。从媒体报道的极端个案来看,引发公众关注的未成年人杀人等案件,通常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之前都已经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但都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例如,根据媒体报道,大连杀害女童的13岁男孩在之前就已经有观看淫秽录像和跟踪女邻居的情况。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对于未成年人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国家的干预应当从事后的刑罚提前到更早的阶段。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一个最关键的区别是,未成年人处在一个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阶段,他们身心发育不健全,对涉及自身事项的理性决策能力不足,受家庭社会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太大,经过有效干预和教育矫治后,有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但也有继续恶化的可能性。神经科学的研究发现,青少年情感系统与认识控制系统发育不同步,大脑可塑性较强,会受到来自成长环境和经历的积极或者消极影响,在青少年时期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会取得较好的矫治效果。

因此,对成年人的一些不危及他人或社会的不良习性,国家一般不予介入,但对未成年人而言,为其将来的发展考虑,国家需要提前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积极的干预。分级干预制度通过体系性的设计,将干预的起点提前至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并通过层层递进的干预措施,在恶化之前设置了一道道的“防洪堤”。

寻求平衡

分级干预旨在实现有针对性的干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多元,归结起来可以总结为,是在身心发育未成熟的情况下各种不良环境和社会风险因素叠加影响的结果。与成年人司法围绕“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与处置不同,未成年人司法更为关注“行为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需要更多考虑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1条也规定,应确保对罪错未成年人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行为人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实际上,未成年人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罪错行为的背后可能存在着差异较大的个体因素,包括不同的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朋辈关系和不良习惯等。

例如同样实施了毁损公私财物这种严重不良行为,其背后却可能有着千差万别的行为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存在情绪管理方面的问题,有的则可能是存在认知偏差或者不良朋辈关系方面的问题。

分级干预制度通过构建一个多层级和多元干预措施的体系,容纳福利类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和刑事类措施三大类以及各自类别下适用于不同未成年人的不同具体措施,能够提供更为丰富且匹配度更高的针对性干预方案。

分级干预更是为了在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也必须以保护和教育相结合为宗旨,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虑保护社会的需求。

分级干预中分级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社会危害和自身的人身危险程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小的可以采取以家庭、学校为主和社会化的教育措施,尽量不打断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则需要采用半机构化乃至机构化的处遇措施,甚至进入刑事程序适用刑罚。其中机构化的处遇措施和刑罚都可能限制乃至在一段时间内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这也是与保护社会的需求平衡的结果。

“无校可去”的窘境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初步构建起了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覆盖三种层级的行为,并适用不同类别的干预措施.

一是吸烟、饮酒、多次逃学旷课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主要适用家庭学校为主的教育措施。二是寻衅滋事、盗窃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良行为,主要由公安机关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接受社会观护等矫治教育措施,对于其中较为严重的或者其他措施无效的,可以由监护人申请或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这一类行为中也包括已经触犯刑法但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并专门适用在闭环管理的专门学校内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这实际上是对人身危险性较高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在较长时间内将其与社会相对隔离的机构化处遇措施。三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按照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刑事处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法律条文本身也留下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但目前更为棘手的是,分级干预制度在实践中同样面临很多现实困难,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和配套措施严重不足。

首先,作为分级干预体系核心基础条件的专门学校资源严重不足。在本次修订中,增加强制在专门学校内接受专门教育,是实现提前干预和避免未成年人从严重不良行为进一步恶化为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全国仅有110多所专门学校,9个省份没有专门学校,收生范围还受地域限制,分级干预可能面临“无校可去”的窘境。

其次,现有的专门学校还面临着如何转型以适配分级干预需求的问题。目前的专门学校类型多样,但绝大多数接受的是只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和学习困难的学生,日常偏重教育功能而忽视矫治功能。另外,目前几乎没有专门学校内部能够满足闭环管理的要求,专门学校内部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矫治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开展分级干预的人才严重不足,分级干预的目的决定了干预并非简单的惩罚,而是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之外的教育学、社会工作、心理学、生理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知识的“高难度”专业工作,目前此种交叉学科人才严重匮乏,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机制也有待培育。

最后,社会资源的引入还有待加强。只有广泛多元的社会资源的引入,才能综合运用各种课程、培训、咨询、小组活动、个案工作等具体方法,为分级干预的具体措施提供更多丰富的选择,为每个罪错未成年人提供综合各种变量的“菜单选择式”和“模块组合式”的干预方案,实现针对性干预。分级干预制度还需要为包括社工和心理专家等在内的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治提供渠道、引导和支持。

预防是最好的保护。只有提前干预和分级干预,才能在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阶段为其注入“正能量”,避免更为严重和不幸结果的发生。分级干预既是对未成年人本身的保护,也是对未成年人背后千千万万家庭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安全稳定的一种长久保护。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北师大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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